2011年4月14日

不是這個社會怎麼了,是我們的法律怎麼了?性侵幼女700次 父判4739年





2011年四月十三日,連續在報紙上同一版看到兩個新聞,讓人感到這個社會不只是亂,(光是"亂",已經不是新聞了),而是讓人想問,我們的法律是怎麼了?


新聞之一 (性侵女兒700回 狼父判16年)


乍看之下,法院判這個狼父4739年,感覺似乎正義稍稍得以伸張,但是仔細一看,法院依一罪一罰的原則判處四千多年的徒刑,但是結果是合併執行十六年。


我不曉得這個算術是怎麼算的,既有此一罪一罰的原則,也這麼判決了,怎麼會"應"合併執行十六年?這個人渣把自己的親生(?)女兒從國小一年級開始強姦,一周兩次,直到幼女懷孕被老師發現才被踢爆。如有不從的話九年當中竟然還恐嚇要殺死小女孩;我"幾乎"可以感受到小女孩承受的可怕遭遇有多麼恐怖。問題是,依據報導中所寫"95年7月新刑法修訂上路前,有期徒刑上限為20年,合議認為此案適用舊法,評議後合併執行16年。"對一個長期強姦幼女(還是親生),並且恐嚇殺害的惡性重大的罪犯,就算有期徒刑的依法執行上限是二十年,怎麼會判了四千年,結果合併應執行"十六年"?

如此,這個人渣如果在獄中好好做個龜孫子,忍一忍,是不是關個八年也就出來了?最差也就是沒有提前假釋,十六年也可以大大方方的"深造回國"。法律的細節我還得查,但是這個結果是怎麼算的,讀來實在是令人咬牙切齒。

還有一則新聞,同一天,同一版。


男子性侵2國中生76次 判6年。看清楚一點,內文寫的是"判刑一OO年,應合併執行六年"。這次是性侵小男生,還3P。我不知道這樣的事情對小男孩的心裡會有怎樣的恐怖經驗,但是我可以斷言,兒童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幾乎一輩子的陰影都很難抹滅。其實,不要說性侵案了,小時候被什麼東西驚嚇到過的話,長大之後看到、經驗到甚至是想到都可能會浮現不好的感覺,更何況是對懵懵懂懂的小小孩性侵?許多的研究指出,兒童性侵案的受害人,長大後多半會伴隨永久性人格變異及神經傷害。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雲林小女孩遭出獄性侵累犯姦殺致死的案子,就是性侵累犯林國正假釋出獄,隨即在路邊隨機找尋他的性侵對象,並下手強姦並殺害,整個社會並為之震動。

我相信法官都是依法審理、判決,也相信法官在寫判決書的時候都是"罪疑惟輕",想盡辦法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盡量為被告找尋生路。但是就像馬19在(某次道歉)中所說,依法行政不能夠違背社會期待與觀感。只是,不幸地也就像馬19所領導的政府,每有重大事件,都違背(至少半數)人民的觀感,還不停地讓人"有驚喜"。馬道歉到底多不多?在Google的搜尋欄裡面,打上"馬英九道歉"五個字,出來的結果,你自己看。

馬19,你真的還要選嗎?你做得很好,就是太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