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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日

北部咩跳愛河謝罪 挨轟消費南部-悲情牌反效果 遭批炒新聞

今天看到一則好笑的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21/today-show1.htm
另外也有人質疑,救生員救人一定要用這種姿勢嗎?


好笑歸好笑,只是現在的社會,居然被撕裂到這種地步,年輕藝人可以完全不經思考,脫口就是"南部人"如何如何,並以此為笑點。腦殘到這種地步,凸顯的不只是她本人的內涵低下、素質不高,同時也反映出台灣社會的一種隱憂。


台灣並不大,南北也不過四百公里,居然可以就此分為南部人或北部人。其實,真正在分別上有意義的現象不多,選舉的藍綠得票結果算是一個。我想今天有腦殘小咖藝人勇於獻醜,誇誇而談南部人多麼低俗而不自覺羞恥,可能都源自近幾年來政黨之間惡鬥,進而形塑出地分南北、人有貴賤的現象。仔細想想,這種城市歧視鄉村、有錢(自覺有錢)看不起沒錢...等等自我感覺良好的現象,好像也不是只有今天的台灣才有。


網路上可找到的資料很多。很久以前就有的說法是,上海人瞧不起其他地方的人,只要不是上海人就一律統稱"下江人",這和今天有些台北人只要一出了台北就是"南部"幾乎一模一樣。例如:


或是
還有


這個現象有多麼嚴重呢,你看自由時報這篇報導的最後一段。


于美人力挺南部女生

于美人也加碼插刀,公開挺南部女生,對睿咩咩跳河謝罪,她批評:「年輕人難免犯錯,但不要太誇大。」她以台妹精神打造「保庇GIRLS」,團員全來自中南部,她說:「當然會受傷啊,那樣講對人真的不公平,中南部女生吃苦耐勞、有一點機會就懂感恩,我會把她們打造成精品,歡迎大家來徵選。


這甚麼意思呢?連于美人這樣比較有頭腦的名人,都會在不經意當中,透露出些許的歧視。你看,"中南部女生吃苦耐勞、有一點機會就懂感恩,我會把她們打造成精品,歡迎大家來徵選",這就是告訴你,中南部的女生,真的與北部的、天龍國的女生是不一樣的,只要經過我的"改造",就可以如何如何"變成精品";言下之意就是,沒經過我的"打造",你們就是"吃苦耐勞,有一點機會就感恩"的那種人啦,也就是等於"不是精品"。這種看上去好像幫腔博正義的說法,實則落實了自己骨子裡的南北之見,實在是一種可悲的社會現象。


那倒底為什麼台灣會有這種現象呢?有人說,台灣太小,就像是個小魚池,這裡的人沒見過真正的大魚,就幾個小魚小蝦擠來擠去,造成了這種可笑的你瞧不起我我更瞧不起你的情況。其實,說這話的人,通常來自於"大"陸。我記得以前聽過相聲,裡面有個段子就是說,有人答"您來自哪裡?"的問題時,回說"小地方兒!上海!",並以此為笑點。有一次我在北京的秀水市場,挑幾件仿冒的便宜運動衫。當我殺價的時候說"怎麼比台灣還貴啊!",賣仿冒品的小販居然賊笑說,"台灣?台灣?(拉高音)台灣是小地方嘛!"感覺就好像是說,你他媽的鄉下人拿甚麼來跟我殺價啊?所以我說,這種人有貴賤、地分大小,北京狗比鄉下人高貴的壞習慣,真是其來有自,多半深藏在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裏面吧!

2011年4月14日

不是這個社會怎麼了,是我們的法律怎麼了?性侵幼女700次 父判4739年





2011年四月十三日,連續在報紙上同一版看到兩個新聞,讓人感到這個社會不只是亂,(光是"亂",已經不是新聞了),而是讓人想問,我們的法律是怎麼了?


新聞之一 (性侵女兒700回 狼父判16年)


乍看之下,法院判這個狼父4739年,感覺似乎正義稍稍得以伸張,但是仔細一看,法院依一罪一罰的原則判處四千多年的徒刑,但是結果是合併執行十六年。


我不曉得這個算術是怎麼算的,既有此一罪一罰的原則,也這麼判決了,怎麼會"應"合併執行十六年?這個人渣把自己的親生(?)女兒從國小一年級開始強姦,一周兩次,直到幼女懷孕被老師發現才被踢爆。如有不從的話九年當中竟然還恐嚇要殺死小女孩;我"幾乎"可以感受到小女孩承受的可怕遭遇有多麼恐怖。問題是,依據報導中所寫"95年7月新刑法修訂上路前,有期徒刑上限為20年,合議認為此案適用舊法,評議後合併執行16年。"對一個長期強姦幼女(還是親生),並且恐嚇殺害的惡性重大的罪犯,就算有期徒刑的依法執行上限是二十年,怎麼會判了四千年,結果合併應執行"十六年"?

如此,這個人渣如果在獄中好好做個龜孫子,忍一忍,是不是關個八年也就出來了?最差也就是沒有提前假釋,十六年也可以大大方方的"深造回國"。法律的細節我還得查,但是這個結果是怎麼算的,讀來實在是令人咬牙切齒。

還有一則新聞,同一天,同一版。


男子性侵2國中生76次 判6年。看清楚一點,內文寫的是"判刑一OO年,應合併執行六年"。這次是性侵小男生,還3P。我不知道這樣的事情對小男孩的心裡會有怎樣的恐怖經驗,但是我可以斷言,兒童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幾乎一輩子的陰影都很難抹滅。其實,不要說性侵案了,小時候被什麼東西驚嚇到過的話,長大之後看到、經驗到甚至是想到都可能會浮現不好的感覺,更何況是對懵懵懂懂的小小孩性侵?許多的研究指出,兒童性侵案的受害人,長大後多半會伴隨永久性人格變異及神經傷害。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雲林小女孩遭出獄性侵累犯姦殺致死的案子,就是性侵累犯林國正假釋出獄,隨即在路邊隨機找尋他的性侵對象,並下手強姦並殺害,整個社會並為之震動。

我相信法官都是依法審理、判決,也相信法官在寫判決書的時候都是"罪疑惟輕",想盡辦法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盡量為被告找尋生路。但是就像馬19在(某次道歉)中所說,依法行政不能夠違背社會期待與觀感。只是,不幸地也就像馬19所領導的政府,每有重大事件,都違背(至少半數)人民的觀感,還不停地讓人"有驚喜"。馬道歉到底多不多?在Google的搜尋欄裡面,打上"馬英九道歉"五個字,出來的結果,你自己看。

馬19,你真的還要選嗎?你做得很好,就是太長了。










2011年2月4日

我看蕭中指惡擋救護車

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台大博士生惡擋救護車事件,網路上討論已經很多了。據說消防員也對這位台大博士生告訴妨礙公務還有可能的公然汙辱罪嫌。會不會成案我不曉得,被害人家屬說,這一切都交給上帝處理。奇怪的是,社會大眾好像表現得比受害人家屬還急的樣子?


這件事讓我想到,同樣也是最近的新聞,有一位醫師因為病患得了肺癌,沒有被他檢查出來結果肺癌死了,家人告上法院,居然被判"過失致死"成立,有期徒刑八個月,但是可以緩刑兩年。 我在想,"得到"肺癌應該與這個醫師無關吧?他要得肺癌應該不是醫師害的;但是因為來給你看久咳不癒,因為醫術不好(?)還是有其他的原因(判讀原本就會有的百分之多少的比例是難以判斷的?)結果沒給看出來,病患死了。這樣的結果居然在法律上可以成立是醫師"業務過失致死"。也就是,這個人是因為"有此醫師,有此業務,有此過失"才死的。如果這個病患沒有來看病,也就沒有所謂的業務,那麼這個病患應該就不會死了吧?這個邏輯在哪裡?當然醫師在業務上希望能夠正常診斷,但是如果沒看出來結果病人死了,帳居然可以算到醫師頭上,這好像對醫師的責任也太過了吧? 好了,如果上述的案子成立,那麼這個蕭中指所犯的就絕對不是妨礙公務而已了。枉死的老婦既然在救護車上仍在急救,那麼最後死了帳自然也可以算在這個書讀到卡肩拚的白目蕭上頭。而他又不是正在執行什麼與這老婦有關的業務,那就是過失殺人囉?甚至是蓄意殺人?殺人既遂?屢次惡意擋車,又伸出中指嗆聲,要說沒有殺人的故意,好像也說不過去。而他當時理應不知道救護車上頭載的是甚麼人,那就又是對不特定人謀殺,是否就是有公共危險罪之嫌疑了? 


另外,看了他老爸call in到ZIQQ的片段,再看了他老爸的部落格,才發現,高級外省人果然是不同的人種啊!這種人,連部落格都要放在中國,用簡體字,語氣看來都是在向大陸的人報告,"我在台灣做過甚麼"。我在想,這樣的人應該早早回大陸去算了,何必在這裡下溪下井呢?他說,他的兒子有病,"就"為了這事,難過地想自殺。你怎麼不說,你兒子可能是因為有你這樣的老爸才變得不正常,才想死勒?你看看他在台大歷史系專攻甚麼?想必與你這老子的思想格格不入,依我看,他應該很早就想死了吧。